南方日報訊 (記者/孫穎)深圳擬出台政策對停車位進行確權,去年12月1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就《深圳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建設及處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詳見南方日報2014年12月2日報道)。其中《辦法》第四條“停車位的分類、權屬、數量及處分等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進行約定。配建停車位應約定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體業主共有。增設停車位可約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的規定,是當前征求意見過程中爭論的焦點之一。
  6日,深圳市消委會發佈消息稱,該單位依據相關法律賦予的“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職責,通過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對上述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探討和研究。該單位認為,《辦法》沒有直接強制規定配建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是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約定配建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這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締約自由原則,並且不與《物權法》的規定相衝突。因此對《辦法》的內容予以贊同和支持,並希望該《辦法》能儘快出台實施。
  市消委會表示,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徵詢了房地產領域從業律師、專家學者對《辦法》的意見,特別是徵詢了市消委會律師志願團律師代表的意見,併進行深入研討。
  市消委會認為,《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沒有直接強制規定配建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是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約定配建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即政府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約定配建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作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附加條件。這也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就此達成合意,則土地出讓合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締約自由原則,並且符合《物權法》第74條第一款“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之規定,同時並不與《物權法》第74條第2款“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的規定相衝突。
  “目前深圳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安居房、限價房等附條件出讓土地的情況普遍存在,其本質都屬於附條件出讓土地使用權。”市消委會表示,這些舉措體現的是在高度稀缺資源“土地”的使用領域,政府為公共利益之故,對市場之手的適當干預。此次征求意見的《辦法》只是將所附條件設定為約定配建車位的權屬,應不存在法律障礙。
  市消委會表示,在停車位權屬爭議不斷的情況下,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探索以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約定的方式實現配建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並試圖解決深圳停車位權屬爭議問題,有力地維護了深圳購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支持“配建車位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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